博彩公司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51号
当事人姓名:黎信河
住址:江西省博彩公司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黎明村黎罗自然村72号附2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你为获得更高利润,在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情况下开始对废弃微型计算机、空调遥控器、电风扇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拆解后的废电路板和废旧塑料打包堆存。对该废旧电路板和废旧塑料进行分类称重,分类后废旧电路板10袋,合计计重1750公斤,废旧塑料20袋,合计计重3740公斤。经公安部门查询,未发现你有出售情况,你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个人身份信息情况;2、2025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在青山湖区罗家镇芦溪坊秦村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拆解的事实情况;3、2025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在青山湖区罗家镇芦溪坊秦村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拆解的事实情况;4、2025年9月17日补充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在青山湖区罗家镇芦溪坊秦村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拆解的事实情况;5、2025年9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现场对你调查核实及拆解情况;6、博彩公司关于协助做好危险废物处置的函1份;博彩公司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洪环登存〔2025〕001号)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份;危险废物种类及称重表1份,南昌瀚蓝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外业危险废物入库记录单1份;证明你拆解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及存放点情况;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情况;8、2025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对你暂存废旧电路板分类重新称重情况;9、零散收集信息3份,证明废电路板信息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规定。
2025年9月1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青山湖003号),责令你停止、关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场所。2025年9月29日,你委托江西华启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将废电路板零散收集后转运至九江一晖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6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于2025年11月6日签收。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细化:“违法所得(a)/万:a<10;处罚幅度(A)/万:5≤A<10”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立即停止拆解行为,且没有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博彩公司排名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彩公司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彩公司
博彩公司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52号
当事人姓名:江水应
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洽湾镇长岭村梅坑十二组11组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0日,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与民丰路交叉口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有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旋挖作业,现场作业时目测可见明显黑烟排放。在你的见证下,现场委托江西索立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抽测检测。经查,此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为挖掘机,该挖掘机是你于2020年8月20日购买,该机械设备发动机型号为QSM11-335,机械号:SWDM28,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168KW,生产厂名称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彩公司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的通告》(洪府规发[2025]1号),该项目属于博彩公司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烟度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江西索立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昌非道路工程机械监督抽测检测报告(SLD-HJ-25090096G),检测结果显示,最后三次测试值分别为0.75(m-1)、0.75(m-1)、0.62(m-1),平均值为0.71(m-1),排气烟度排放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Ш类限值标准,标准限值应≤0.50(m-1),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2.202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挖掘机正常作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况;3.2025年9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现场挖掘机正常作业事实的情况;4.2025年9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工程项目地块有1台挖掘机正在旋挖作业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检测员合格证书各1份,证明执法检测机构的主体资格和采样人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6.博彩公司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的通告》(洪府规发[2025]1号)1份,证明该项目地块执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执行Ш类限值标准的情况;7.检测报告(SLD-HJ-25090096G)1份,证明你的挖掘机判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9.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购买挖掘机的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9月10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青山湖007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6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于2025年11月5日签收。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博彩公司排名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彩公司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彩公司
2025年11月17日
博彩公司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53号
当事人名称:高安市冰峰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上湖乡
我局于2025年9月6日和2025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青山湖区银志服装城地块东南角存放黑色污泥,经查,该污泥是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水厂供水生产过程浓缩脱水后的污泥,你单位受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进行污泥运输。你单位于2025年7月10日租赁青山湖区银志服装城场地后,安排司机吴伟拖运在该地块临时堆存,待你单位负责人联系到土方填埋点后运走,检查时场地堆存污泥约150.8吨,该污泥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堆放,场地地面有水泥硬化。根据你单位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泥运输及处置服务合同》,你单位收取费用1.9元/吨*公里,就涉案的150.8吨污泥,你单位违法所得:1.9×150.8×13=3724.76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现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情况;2.2025年9月6-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银志服装城地块东南角的黑色污泥堆放事实的情况;3.2025年9月6-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涉嫌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的情况;4.2025年9月6-7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你单位堆放污泥事实和运输车辆的情况;5.博彩公司建筑垃圾散装物料联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支持洪城水业运输物泥的函》(洪固整办字[2023]3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污泥处置运输线路的情况;6.你单位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污泥堆放场地的情况;7.你单位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污泥运输及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污泥来源和委托运输处置的情况;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1份,证明规范处置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5年9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青山湖005号),要求其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0日,你单位聘请小型环保车将污泥运输至昌东镇芦源村航空城二路鱼塘复耕回填项目进行处置,现场已清理完成,处置污泥的费用应为污泥处置费用和基本运输费用,共计:200×10+230×10=4300元。
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11月6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项细化为:“涉及处置量(a)/吨:a<200;裁量标准(万元):所需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备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及时清理现场,认真整改恢复原状。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3724.76元(大写:叁仟柒佰贰拾肆元柒角陆分) ;
共计人民币103724.76元(大写:壹拾万叁仟柒佰贰拾肆元柒角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博彩公司排名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彩公司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彩公司
博彩公司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54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省赢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博彩公司青山湖区湖坊镇秦胜小区8栋3单元202室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8日接投诉人反映东湖区中山西路酒店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 2025年7月8日23时13分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处正在进行桩基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邓云了解,该处夜间施工未办理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1号区域:沿江北大道—中山路—中山东路—广场北路—北京西路—京九铁路—青山南路—龙沙路合围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3.江西省赢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4.江西省赢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秦小江的个人身份信息;5.江西省赢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及现场负责人邓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6.江西省赢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承包了该项目的施工建设;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罗小兵、余明的身份和资格;8.博彩公司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复印份1份,证明该工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1号区域内;9.12345政务热线2025年7月8日转来投诉信息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信息;10.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2025年7月9日9时32分,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东湖008号)。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立即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
2025年9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9月18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因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域产生了噪声污染,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及时停止违法施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因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域产生了噪声污染,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及时停止违法施工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博彩公司排名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彩公司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彩公司
2025年11月18日
博彩公司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55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博彩公司东湖区证券街179号紫金城四期住宅26#楼2单元903室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1日接投诉人反映东湖区紫金城小区五期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00时18分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处正在进行桩基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邹建飞了解,该处夜间施工未办理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区域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1号区域:沿江北大道—龙沙路—青山南路—京九铁路合围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2025年7月29日22时07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在未取得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的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3.江西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4.江西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卢小明的个人身份信息;5.江西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及现场负责人邹建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6.江西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承包了该项目的施工建设;7.紫金城五期项目部提供的施工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因工程安全及工艺需要未及时整改到位;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罗小兵、谢峰的身份和资格;9.博彩公司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复印份1份,证明该工地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1号区域内;10.12345政务热线2025年07月21日投诉单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信息;11.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2025年7月23日9时40分,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东湖009号),责令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
2025年9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9月18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因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域产生了噪声污染,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及时停止违法施工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大写: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博彩公司排名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彩公司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彩公司
2025年11月18日
博彩公司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56号
当事人名称:东湖区博成水泥予制构件厂
地址:江西省博彩公司东湖区扬子洲镇原联民砖厂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和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无人机巡航检查,发现该场地内露天堆放的部分砂石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覆盖。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砂石堆场负责人采取防扬尘措施,对裸露的砂石进行全面覆盖。你单位于2025年4月1日租赁猪场桃园土地10亩用于水泥制品生产及存放货物。场地内的物料主要为砂石,用于生产水泥制品,为露天堆放。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无人机巡航检查,发现该堆场仍未将裸露的砂石进行全面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熊钢身份;2.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3.2025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扬尘污染事实及现状情况;4.2025年9月12日复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5.2025年9月3日、8日、12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扬尘污染问题的情况;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7.行政检查台账1份,证明9月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8.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场地使用情况;9.东湖区博成水泥予制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营业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东湖010号),要求场地负责人采取防扬尘措施,对裸露的砂石进行全覆盖。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复查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场地内之前部分未覆盖到位露天堆放的砂石,目前已全部覆盖到位。
2025年10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0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四)“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已采取措施,但不规范或密闭不严,处罚1≤A<5万元。”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场地内露天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工作,积极开展整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壹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博彩公司排名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彩公司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彩公司
博彩公司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57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博彩公司东湖区抚河北路249号江西交通科技大楼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日00时02分接投诉人举报反映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秋水广场附近南昌港城区港区秋水广场客运停靠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 2025年9月1日01时10分到现场进行查处时,该处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该处未办理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34号区域:乌沙河一南斯友好路一赣江西岸线一庐山南大道合围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案件现场违法事实;2.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案件现场违法事实;5.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6.博彩公司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证明案件发生地为噪声建筑物敏感区域;7.12345政务热线9月1日投诉单,证明案件的来源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2025年9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ZS006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立即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
2025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0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因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域产生了噪声污染,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及时停止违法施工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博彩公司排名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彩公司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彩公司
2025年11月21日
博彩公司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58号
当事人名称:西湖区运畅通汽车服务中心
地址:博彩公司西湖区桃花园综合性住房小区3#楼27号店面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你单位存在气味扰民问题。2025年09月02日上午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设有一间喷烤漆房,未密闭,且未配备任何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期间,烤漆房内有一辆汽车正在进行刮腻子作业,刮腻子作业工序未密闭且未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废气直接排放,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5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2.2025年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及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3.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5.12345政务热线投诉单1份、“法码同行”入企检查截图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信息与入企检查的合规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2025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西003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废气达标排放。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现场进行复核,现场未见车辆打磨、刮腻子、喷漆等作业,喷漆间已停用拆除。
2025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卿路社区工作人员程芳芳现场见证下,给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负责人程赵兵收取文书,但是拒绝在送达回执签字。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九项第二款“未设置设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并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责改期限内拆除喷漆房,将喷漆作业委外处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博彩公司排名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彩公司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彩公司
2025年11月21日
